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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
天津市街道設立標準的通知
各區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委、辦、局:
現將《天津市街道設立標準》印發給你們,望遵照執行。
天津市人民政府
?2021年12月3日
天津市街道設立標準
為規范本市街道設立工作,優化街道規模,適應精細化管理需要,依據《行政區劃管理條例》和《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》等有關規定,結合本市實際,制定本標準。
一、總體要求
(一)符合天津市城市發展定位,遵循規模適度、管理科學、服務高效的原則,順應城市發展規律,滿足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管理需要,并保持相對穩定。
(二)充分考慮本市經濟社會和城鎮化發展水平、城鎮體系和布局、人口規模、資源環境、人文歷史等情況;有利于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和規模結構,有利于推進區域協調發展和新型城鎮化。
(三)加強基層社會治理,落實屬地管理責任,轄區內公共服務、公共管理、平安建設等相關的政府服務和管理職責全覆蓋。
(四)穩步推進街道管理體制改革,提升公共服務效能和水平。
二、具體標準
(一)管理幅度
1.和平區、河東區、河西區、南開區、河北區、紅橋區,街道管轄范圍一般不小于2平方公里,且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萬人、不超過10萬人。
2.濱海新區和東麗區、西青區、津南區、北辰區,街道管轄范圍一般不小于3平方公里,且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4萬人、不超過15萬人。
3.武清區、寶坻區、寧河區、靜海區、薊州區,街道管轄范圍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,且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3萬人、不超過15萬人。
(二)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和居委會數量占比
有農業的區設立的街道,常住人口城鎮化率應達到60%以上;居委會數量占村、居委會總數比例應達到50%以上。
(三)公共服務設施
教育、醫療衛生、養老、助殘、育幼、文化、體育等方面的公共服務設施符合本市有關標準要求,能夠滿足轄區內人民群眾基本生活需要。
(四)其他條件
1.街道黨政機構辦公駐地地址明確,辦公用房符合國家及本市關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相關規定,能夠滿足辦公和服務需要。
2.本區能夠配備滿足街道黨政機構、事業單位等機構設置所需人員編制。
3.街道名稱符合《地名管理條例》要求。
4.管轄范圍明確,界線清晰、連貫,與相鄰行政區劃不交叉重疊。
三、組織實施
(一)強化各區人民政府主體責任,市級相關部門密切配合,依法依規、平穩有序開展工作,確保社會穩定。
(二)新設立街道應當嚴格按照本標準執行,穩步推進實施。
(三)現有街道不符合本標準的,各區可結合實際,逐步優化規模結構,原則上保持行政區劃數量穩定。
本標準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,自印發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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